非法經營罪的刑法條文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
發表時間:2017-10-17 14:27:4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7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經營罪的刑法條文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節錄)(1998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4號公布施行)
四、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八、犯本決定規定之罪,依法被追繳、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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