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賄賂罪的法律規定
發表時間:2020-11-25 20:42:4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6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介紹賄賂罪的法律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介紹賄賂罪)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介紹賄賂罪是指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行為。
“介紹賄賂”是指在行賄人與受賄人之間溝通關系、最后條件,使賄賂行為得以實現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介紹賄賂數額不滿上述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為使行賄人獲取非法利益而介紹賄賂的;
(2)3次以上或者為3人以上介紹賄賂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介紹賄賂的;(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08年11月20日)(節錄)
商業賄賂中的財物,既包括金錢和實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裝修、含有金額的會員卡、代幣卡(券)、旅游費用等。具體數額以實際支付的資費為準。
收受銀行卡的,不論受賄人是否實際取出或者消費,卡內的存款數額一般應全額認定為受賄數額。使用銀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給予銀行卡的一方承擔還款責任,透支數額也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
辦理商業賄賂犯罪案件,要注意區分賄賂與饋贈的界限。主要應當結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綜合判斷:(1)發生財物往來的背景,如雙方是否存在親友關系及歷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來財物的價值;(3)財物往來的緣由、時機和方式,提供財物方對于接受方有無職務上的請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提供方謀取利益。
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共同收受他人財物,構成共同犯罪的,根據雙方利用職務便利的具體情形分別定罪追究刑事責任:
(1)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2)利用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3)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追究刑事責任,不能分清主從犯的,可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就是關于:介紹賄賂罪的法律規定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